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463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3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6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字第03676号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8年7月25日以(2018)湘0104执恢602号恢复执行,于2018年12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27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架号分别为×××9929、×××3892、×××2167、×××0515、×××8873、×××2398的中联牌泵车六台,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暂缓对上述车辆的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62623元(已含执行费842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962623元(已含执行费842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