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4638B。 法定代表人彭建省,执行董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3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5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字第03644号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26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公积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6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5620.98元(已含执行费633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35620.9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