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4638B。
法定代表人彭建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3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4979173.17元(已含执行费51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9173.1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979173.1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