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225号
原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深圳市深富安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深富安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00元,由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