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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登州欢庆房屋修缮处与蓬莱市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3427号 原告:蓬莱市登州欢庆房屋修缮处,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三里沟村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长岛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蓬莱市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蓬莱市外向型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蓬莱市登州欢庆房屋修缮处与被告蓬莱市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蓬莱市登州欢庆房屋修缮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莱市登州欢庆房屋修缮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