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538号
原告: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同安街中段556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国贸中心19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申运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原告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9元,减半收取6864.5元,由武安市金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