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1220号
原告: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籍柏树村。
法定代表人:田建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江,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延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午汲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阳邑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石跃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申运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延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9元,减半收取计5209.5元,由武安市新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海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