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申运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二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书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所附重组债权、负债清单有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的该笔应付账款数额。但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又显示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曾给付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故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本案工程款,与《资产重组协议》所附重组债权、负债清单所列款项是什么关系,工程款是否已经给付,需进一步查清,必要时可追加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