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26财保52号
申请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国贸中心19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申运书,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平安街道办将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9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81元,由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