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2337号
原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国贸中心19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申运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第三人:孔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孔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