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审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1.本案无论按照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相关法院审理;2.该案系被上诉人刘某虚构标的额本金和利息,以达到提高审级的目的。被上诉人捏造借款主体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还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线索移交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公安机关受理,严肃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机关;2.因管辖异议审理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地域管辖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刘某选择向原审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级别管辖主要根据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和案件影响程度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000多万元,具体数额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山西省行政辖区,本案争议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所提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等问题,亦需实体审理查明。
综上,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俊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