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25号
原告:**见,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平安街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600111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阳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516296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见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1、2及时清偿欠付原告的工程费148.8万元,被告3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承建由被告3发包的位于兰考县兰阳湖南侧的《农发行办公楼》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1***,***又将该工程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1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单价为480元/平方米,面积约3100平方米,总价款约148.8万元,由原告全额垫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给原告劳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发包方已交付农发行投入使用多年,而对欠付原告的劳务款,各被告却相互推诿,长时间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再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2元退还原告**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