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187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产业聚居区平安街A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邢战会,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邢战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