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地方海事局、某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202民初第91号
申请执行人***,1968年12月3日出生,证件号码412326196812031810,地址河南省夏邑县中锋乡朱双楼村刘庄41号。
被执行人开封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70年2月28日出生,证件号码410211197002287032,地址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齐砦社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夏晴
本院在审理***申请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地方海事局(包发方)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地方海事局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地方海事局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渠秀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