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8818号
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街道山东路177号**广场B座1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龙都街道土墙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于22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4元,减半收取9862元,由原告青岛福山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