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089号
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西***3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617076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6NLA7Q。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81341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13元,由原告青岛全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