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491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重庆泽胜投资集团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鄂72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19)鄂7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鄂72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鄂7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丰都县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更正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裴 缜
审 判 员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宗逵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