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行审1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环罚[2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是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按环保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涪环罚[2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送达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涪环违改决字[2019]04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涪环罚告字[2019]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涪环催字[2020]8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邮寄送达回单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涪环罚[2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罚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天余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 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