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72执异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泽胜投资集团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鄂72执540号。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解除该案对其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50×××73账户人民币986210元的冻结手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50×××73账户对应保全案件并非(2020)鄂72执540号,则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就前述账户被(2020)鄂72执540号案冻结行为而提出异议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可就对应执行案件向本院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设立有50×××73账户,该账户当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冻结案号为(2020)鄂72执保21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冻结期限截止至2021年5月13日。
还查明,(2020)鄂72执保21号案系案外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所申请诉讼保全案件,非(2020)鄂72执540号案对应诉讼保全阶段案件。
驳回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孔令刚
审判员 鄢 坤
审判员 陈 楠
书记员 黄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