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民初150号
原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永恒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杜兆锋
书记员  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