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7099号
原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文)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管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上规定涉及到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当严格遵照并执行。 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只是就滕国用(2013)第114号一宗土地转让,金额就高达1060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就是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应以合同涉及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因此,本案审理的内容实质上超出了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段修军
法官助理罗璇 书记员张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