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1990号 原告: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吉林省宝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