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民初491号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634407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679259755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653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