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生于1989年12月14日,汉族,住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7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912147430。
被执行人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24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左劳人仲字第28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7025元。(执行费605.3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瓮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