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富利达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3651号
原告:山东富利达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银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麦盖提县七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富利达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利达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7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