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1517号
申请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0#西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人和小区1至2层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2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32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