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1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9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1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375000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44273.98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837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的总额不超过3839476.0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仲裁费139524.9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0、执行费82603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杰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