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67号
原告:***(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革,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0#西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丁福太,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凯泰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