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

白色音白乙拉与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黄通拉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民终7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色音白乙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瑞丰农机市场。
法定代表人:安胡格吉乐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柱,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一审被告:黄通拉嘎,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白色音白乙拉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黄通拉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2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2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