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4执2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河西农机市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38173.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4800.00元,未执行到位33373.00元及利息。
2、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过低,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信息,本院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此车辆不需要查封。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以及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以及土地。
4、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524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布仁仓
审判员王永胜
审判员张志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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