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

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7378号

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胡格吉勒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泽,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彩云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