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H区瑞丰农机市场。
法定代表人:安胡格吉乐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呼和农机有限公司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3200元,支付利息5035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4701元,共计242971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在201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8年8月2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有242971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