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6731030634,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兴源路南面红星东路西面润德居C101、C1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杏尧,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62400727774XA,住所地和平县林寨镇街镇。
法定代表人黄奋,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粤16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2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欠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1283.70元、利息总额10000元,合计401283.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22年9月31日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期货款,每期50000元,第一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直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最后一期支付51283.70元,尾数不再分期;二、案件受理费4443元、执行费5769.26元,由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负担,应于2022年12月30前向本院缴纳;三、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四、如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如期按照以上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免除(2021)粤16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剩余利息,不再另外计算利息。如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按原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和平县林寨镇人民政府应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624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稳定
审 判 员 谢庆林
审 判 员 严春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丰荣
书 记 员 曹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