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庵上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昌乐庵上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047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庵上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庵上*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笃学。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庵上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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