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8090号

原告:***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9049861J。

法定代表人:王心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伟、薛富巍,均系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王敬红,均系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建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宏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万元(实际应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鑫宏建公司自2015年11月7日起分四次向***借款共计12万元人民币,经鑫宏建公司多次催讨,但***至今不予付款,给鑫宏建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鑫宏建公司的起诉。***与鑫宏建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自2011年进入鑫宏建公司处工作,系鑫宏建公司的员工,鑫宏建公司给***的转账实际是***应得的奖金、提成。***从未向鑫宏建公司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也未形成借贷关系。虽然***向鑫宏建公司出具了借条,但是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鑫宏建公司向***发放的奖金、提成。***入职鑫宏建公司工作,自2014年开始,鑫宏建公司承诺每年给***的工资、奖金、提成共计为十万元,鑫宏建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奖金以及提成于每年年末或年初补齐,但鑫宏建公司每年都不按时足额发放。因***生活所需,多次向鑫宏建公司催要拖欠的奖金及提成,鑫宏建公司答应给***发放提成时,都要求***在鑫宏建公司出具的格式借条上签字才给发,否则不给发放。鑫宏建公司的其他员工也都是以这种打借条的形式向其发放奖金及提成。鑫宏建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2015年至2017年间,鑫宏建公司将***的奖金及提成以打借条的形式发放,2018年5月23日及2019年3月20日,鑫宏建公司又为***发放过两次奖金及提成。另,打借条后,鑫宏建公司一直为***发放着工资,如存在借款的事实,鑫宏建公司为何不将此后的奖金及提成暂停发放,以催促***尽快偿还借款。综上,鑫宏建公司一直在扭曲事实,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2013年7月1日鑫宏建公司与***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含津贴)2000元/月+绩效工资1300元/月+奖励提成/元/月等。2018年4月2日***与山东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鑫宏建公司为***缴纳了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山东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鑫宏建公司工作期间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于2019年7月20日离职。***于2019年10月8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鑫宏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鑫宏建公司向***支付所欠工资9377元(2019年6月工资5700元,2019年7月20天工资3677元);鑫宏建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5990元;山东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鑫宏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9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在审理中。

2.2015年11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公司(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10000元整。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收到10000元。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10000元债权转让给鑫宏建公司。2016年3月25日***在鑫宏建公司制作的借款条中借款人处签字,金额60000元,用途为购房用,当日,鑫宏建公司通过银行向***转款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在鑫宏建公司制作的借款条中借款人处签字,金额20000元,用途为装修,当日,鑫宏建公司通过银行向***转款20000元;2017年9月8日***在鑫宏建公司制作的借款条中借款人处签字,金额30000元,用途为生活费,当日,鑫宏建公司通过银行向***转款30000元。上述三份借款条上均有鑫宏建公司财务部门及领导的签字。综上,***共计收到款项为12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收到的12万元为借款还是鑫宏建公司应支付给***的奖金提成。对此鑫宏建公司提交了四份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其向***出借12万元的事实,***对此不予认可,抗辩收到的款项是鑫宏建公司应支付其奖金提成不是借款,鑫宏建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年工资加奖励提成为10万元,奖金提成是应鑫宏建公司要求以打借条的方式支付,鑫宏建公司也以此种方式向其他员工支付了奖金提成。对此问题***提交了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2016年全年工资收入为43412.96元;2017年工资收入为41379.62元、奖金提成为40515元(2018年5月23日发放),共计为81894.62元;2018工资收入为61643.16元、奖金提成为32000元,共计为93643.16元。综上,***主张其每年总收入在10万元左右,鑫宏建公司向其支付的12万元系其2016年及2017年度应得的奖金提成,不是向公司的借款。本院经调查已从鑫宏建公司离职的员工黄立及肖强,黄立证实在鑫宏建公司工作期间老板承诺年底发放提成,***在鑫宏建公司工作期间是技术经理,也有提成,具体数额不清楚。肖强证实***在鑫宏建公司从事技术岗位,鑫宏建公司的技术人员都有提成,鑫宏建公司采取打借条的方式发放提成。其在鑫宏建公司从事业务工作,也打过借条,也了解其他岗位的员工也通过打借条的方式支取提成。经审理,本院认为***系鑫宏建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作期间鑫宏建公司曾于2018年5月23日向其一次性转款40515元,于2019年2月3日向其转款10000元及2019年3月20日向其转款22000元,对上述三笔转款是发放的什么款项鑫宏建公司代理人不清楚,本院结合对黄立及肖强的调查情况,认定鑫宏建公司向***支付的12万元款项系鑫宏建公司应支付给***的奖金提成,而非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鑫宏建公司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与其存在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鑫宏建公司向***支付的12万元款项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技术人员应得的奖金提成,双方之间12万元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鑫宏建公司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