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长清工业园分公司、某某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981号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长清工业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工业路铭峰路1号。
负责人:刘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法,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铭峰路1号鲁商工业园内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心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虎,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秋爽,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长清工业园分公司与被告***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长清工业园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长清工业园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超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史云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