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090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源路与卉安道交口朗润园27-1。
法定代表人:孙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被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给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