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0480号
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鹏,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天津中天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