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2900号
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邵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荣,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科技三街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80元,由原告浙江树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