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566号
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魏泰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超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庄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