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15044号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刚。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1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项403136.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56.83元(以403136.6元的5%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铝型材加工订做合同》,由原告生产铝型材供应给被告,其后由被告对合同中拖欠原告的款项进行确认:截止至2017年4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3136.6元未支付,但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铝型材加工订做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铝型材,模具费采用采取先收后退方式,双方结算周期45天,对账完毕后付上一周期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按应付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但不超过该批次应付货款总额的5%。
2016年12月22日,原告定下模具号,模具款为9000元。
2017年4月27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模具款9000元、货款394136.6元,共403136.6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模具款9000元、货款394136.6元,共403136.6元,应在2017年4月27日对账后支付,却拒不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欠款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符合约定,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故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403136.6元及其违约金20156.8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支付403136.6元及其违约金2015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占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冰倩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