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

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228号
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