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

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228号之一
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113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十二个月。现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