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228号之二
原告: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哈尔滨锐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