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执68号
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与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23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裁决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44298.74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用920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303507.74元,由被申请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
因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与济南鲁商明达门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2326号裁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