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1单元9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40462M。
法定代表人:常建勋。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江西思凡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下发(2021)赣1024民初200号民事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公司生产设备(详见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