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98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土门支行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