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5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的财产。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土门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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