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45号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1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丽。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9月23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