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3民初2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人即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世贸中心写字楼;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河南省南乐县,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璐